日前,笔者从修水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一村民以其所在村委会未履行建房用地审查职责、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状告其所在村委会,诉诸法院判定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审查其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法定职责。该院依法责令其所在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审查原告黄某建房用地申请的法定职责。这是修水首例民告自治组织行政诉讼获支持案件。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适格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诉称,其出生在修水县X镇X村三组,一直保留着农业户口,在该组拥有两套祖上留下的房屋,一套在本组里,一套现居住。2012年10月,该县X镇政府认定其现居住的房屋为危房,并确认其享受危房补助待遇。因现居住的房屋无法改建,经该镇X村三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其在本组里已倒塌房屋的原址上建房后,其于2012年11月向被告递交了《修水县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被告收到申请书后未给办理。被告辩称,原告户籍不在本村,既非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没有向其递交建房用地申请书。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而不是行政机关;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行使的是集体土地管理者的管理权,而不是行政许可初审权。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内容来自xiushui.Net 该院依法查清以下事实,原告生于该县X镇X村三组,参加工作后仍为农业户口,并在其位于该组的房屋居住至今。2012年11月1日,原告因现住房成危房而向被告递交了《修水县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被告收到申请书后至今未履行审查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享有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的职权,村委会为依据法律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的初步审查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可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村委会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履行初步审查的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该案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是该案的适格被告,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修水县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不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职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