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乌木事件尚未淡出公众视线,九江修水县农民梁财又发现疑似“天价乌木”。今年6月,梁财在自家承包地发现河床上露出一小段枝丫。两个多月后,梁财雇人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然而,当地政府却称这根“乌木”属于国有。 目前,这根挖出来的古木究竟是不是乌木,修水县有关部门已取样送省林业厅和南京相关单位进行鉴定。如果是乌木,它究竟是归个人还是归国家所有? ![]() 修河铁甲堰桥下挖出“乌木”后,附近许多村民和小孩来看热闹。 农民从河里挖出疑似乌木 今年39岁的梁财,是修水县西港镇东山村一个地道的农民。1997年,他和妹夫合伙盘下了同村村民的一个砂场。这个砂场位于“母亲河”修河的铁甲堰河段,沿着河道行走500米就到了梁财的承包地。但他从来没想到,在自家承包地前的河床上居然埋藏了一件“大财宝”。 本文来自修水网 梁财每天去砂场前都会到自家地里看看庄稼的长势,多年来养成的习惯从不间断。今年6月份的一天,梁财像往日一样来到自家地里转悠,突然发现河滩上有一小段20厘米长的枝丫露出。他立即下河走到河中央的沙滩上,用手摸了一下这根树枝,感觉它发出一股异香。于是,他又领着妹夫前来查看,判断枝丫只是冰山一角,河里很可能埋藏着一根很大的树木。 9月2日天刚破晓,梁财和妹夫、两个外甥分别开着一台挖掘机和一辆推土机来到河滩。刚刨开一看,大家以为这根黑黢黢的木头只有五六米长,但没想到,这根木头越挖越长,且越挖越深,深的地方连挖掘机3米长的机械臂也触不到底。当天,不时有路过的村民在河岸边嘲笑他们,甚至还有人跟他们开玩笑:“你们几个笨蛋花这么大力气,挖这根不值钱的烂木头值吗?” 9月3日傍晚6点,经过两天一夜的连续艰苦作战,巨大的树木终于全部显露出水面。“刚挖出来时还有香味,站在河岸上都能闻得到。”梁财回忆说。 当晚,梁财请来一辆吊车,准备将古木吊到河边的自家地里保护起来。谁知树木太重,一台吊车不顶用,无奈,他们只好休战。梁财说:“在晚上8点钟停工之前,镇政府一名干部一直站在岸边看我们起吊树木,也没过来跟我们打招呼,这说明镇政府允许我们继续干。” xiushui.Net 欲运走古木却遭阻拦 天降“横财”,梁财喜出望外。9月4日一大早,梁财又从外地请来一辆大型吊车,谁知西港镇政府派人赶到现场,禁止梁财起吊古木。 不久后,修水县上杭派出所(该所管辖上杭和西港两个乡镇)派出警力对现场进行保护,县林业局也派来一名专家对古木进行考证和取样。当地林业部门专家考证,该树长24米,直径1.5米,树龄在700年到800年,初步判断是当地常见的枫杨树,重约80吨,整个树兜及部分树干已碳化成黑色和褐色,在地下埋藏了至少500年。据悉这是当地第一次发现疑似乌木,已采样送省林业厅和南京相关单位进行科学研究考证,是否是乌木还有待专家进一步鉴定。 随后几天,村里、镇里的领导干部开始上门反复劝说梁财放弃古木。县林业公安局一负责人称“根据相关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西港镇党委副书记李向东也表示:镇上将古木运走,会给梁财申请最高奖励,他前期投入的5万多元也会补偿。如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已有人趁机偷割古木 梁财告诉记者,古木挖出当天,网上就有人发帖称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9月7日下午2时许,在梁财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乌木”发现地。在河面上,一根硕大的黑木头静静地躺在河床的正中央,由于水浅,许多小孩子打着赤脚站在树上尽情玩耍。据了解,铁甲堰桥下挖出“天价乌木”的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每天都有几百村民赶到现场看热闹,多的时候上千人。 修水网 面对这个“天价宝贝”,记者凑近看到不少围观小孩或老人用手把树皮撕入怀中,甚至还有人带来螺丝刀和榔头,想摸黑割走一块。附近一农民说:“平时玩得好的邻居,见面都不说话了,关起门议论的都是谁家割下的乌木最多,地也没人种了。一到放学,村里的小学生都跟着一起偷乌木了。” 为了防止古木受到破坏,梁财发动全家人来看护,甚至把在外打工的家人召回家。在保护古木过程中,他年过七旬的父亲还受了伤。 7日下午3点多钟,当地派出所派出五六个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驱散四周民众,并在“乌木”发现地四周插上了公告牌,禁止任何人靠近。记者了解到,从发现这根古木到现在,梁财不准家里人动它一丝一毫,至今还派人与民警一起看守古木。 “乌木”归属权尚处法律空白 在僵持不下之际,梁财一有时间就上网查询四川农民吴高亮的相关情况。尽管吴高亮的结局败诉了,但梁财还是打算跟他一样,起诉镇政府。9月9日,梁财特意去九江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梁财说,目前他只想讨个“乌木”归属的说法。 这根巨大的古木是不是乌木?“乌木”归属权到底是谁呢?记者就此随机在修水县城采访了20名居民,绝大多数人认为乌木“不是文物,谁挖到谁得”,而支持乌木“国家所有”的人很少。 xiushui.Net 省高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方国家取得。他还表示,依据我国种种法律规定,乌木是标准的无主物,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对梁财进行奖励。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有误。通常理解中,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南昌大学法学院吴伟教授称,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我国还找不到法律依据,可以套用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的“先占”制度,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即谁发现归谁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