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7岁的小金(化名),见父亲即将被公安机关带走,便拿着锄头砸向执行任务的公安干警,致使一名干警受伤至轻微伤丙级。该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不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判处小金拘役三个月。 2013年1月7日晚,修水县公安局黄港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小金之父徐某到所接受调查,遭到其妻子龚某的阻扰。为制止徐某的反抗,公安干警彭某、杨某等人将徐某按住,正准备上手铐时,被告人小金冲进卧室,持锄头砸向干警彭某背部。经法医鉴定,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金在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时,使用暴力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小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