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修水县人民法院渣津法庭成功调解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让几乎反目成仇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尽释前嫌,了结了一段十余年的恩怨。 该案被告匡某曾系渣津鞭炮厂经营者,2000年2月27日,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匡某某借款50000元,后匡某因经营不善,难以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屡次催要,匡某以原告不愿更换借条等为由,拒绝还款,双方多次发生语言冲突,不欢而散。2012年元月,匡某某再次前往匡某住所催讨借款未果,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故原告以被告毫无还款诚意且态度恶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本付息。 承办法官从与当事人的谈话中,了解到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与双方说话难听而结怨有很大的关系。考虑到这种情况,该庭承办法官利用送达和开庭前的时间多次到被告家中做其思想工作,开庭后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十多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梳理,并结合双方各自的难处,让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于签订协议时立即偿还部分借款,余款承诺一定期限内偿还。拖欠十余年的债务纠纷得以调结。 该案调结后,承办法官的心久久不能平息,通过这一案件,可以看出一些案件的发生与否,其核心不在于法律上的是与非,而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心有怨气、互相斗气。因此法官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就要多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与沟通,从而掌握整个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法律、经济、人格和心理等方方面面的信息,从而为案件的处理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作好坚实的铺垫。 内容来自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