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借“捞人”骗钱的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以被告人夏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本县一村民卢某的儿子黄某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县公安局抓获,后羁押在县看守所。2010年10月初,卢某通过朱某介绍,找到无业闲人即本案被告人夏扁,请求其帮忙把黄某保释出来,被告人夏扁于是夸下海口,谎称能找关系办成此事。之后,被告人夏扁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先后4次骗取卢某现金共计52000元。2011年1月,黄某被判刑后,被告人夏扁又谎称能疏通关系,帮黄某留在县看守所服刑,又骗取卢某5000元现金。直到黄某被送往南昌市洪都监狱服刑,卢某发现被骗,于是找到被告人夏扁和朱某,想追回所骗现金,后经村干部调解,被告人夏扁于2011年五月初一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给卢某,承诺三个月内还款。此后,仅是朱某向卢某支付了10000元现金。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夏扁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免予或者减轻刑事处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当事人为化名) HUL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