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水县人民法院
今年是金猪年,猪肉的价格也飙升到让人怀疑人生,确确实实让咱的“二师兄”火了一把。近日,修水一男子因猎捕野猪被判刑,小编以“猪”释法,告诉大家猎捕野猪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修水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至9月16日,被告人龚某利用自己在网上购买的高压放电装置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野猪一头,被告人龚某于2019年9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禁猎期的规定
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三有”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
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三有”保护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
关于禁猎区的规定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划定的禁猎区狩猎。
关于“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即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人们在追求美味盘中餐时,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而对野生保护动物下手。希望大家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自觉不捕猎、不买卖、不吃食受保护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