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山谷风 视频 图片 旅游 财经 教育 生活 文学 人物 档案 交通 观点 资讯 服务 专栏

地方政策

旗下栏目: 地方政策 国家政策

修水县失地农民户籍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修水热线 作者:wolong 人气: 发布时间:2006-04-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失地农民户籍管理,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2〕13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是指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丧失家庭全部承包耕地或者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民。 

    第三条 失地农民整体办理“农转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人员名单,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土地面积,县公安局统一审查批准。 

    第四条 失地农民个别办理“农转非”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土地面积证明,县公安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 经批准“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凭县公安局签发的《城镇居民落户通知书》和《准予迁出证明》,在指定公安派出所(分局)办理非农户口落户手续,同时注销原农业户口。 

    第六条 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后,其户籍管理由落户公安派出所(分局)按城镇人口管理。 本文来自修水网

    第七条 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免收有关收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olong

最火资讯

首页 | 山谷风 | 视频 | 图片 | 旅游 | 财经 | 教育 | 生活 | 文学 | 人物 | 档案 | 交通 | 观点 | 资讯 | 服务 | 专栏 | 修水视频

赣ICP备09008563号-2 修水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3330016260 QQ:303998284 修水网超级群:2756263 房产家装群:117835007 邮箱:163.www@163.com

赣公网安备 36042402000001号

Power by DedeCms 赣ICP备09008563号-2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