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失地农民户籍管理,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2〕13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是指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丧失家庭全部承包耕地或者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民。 第三条 失地农民整体办理“农转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人员名单,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土地面积,县公安局统一审查批准。 第四条 失地农民个别办理“农转非”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土地面积证明,县公安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 经批准“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凭县公安局签发的《城镇居民落户通知书》和《准予迁出证明》,在指定公安派出所(分局)办理非农户口落户手续,同时注销原农业户口。 第六条 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后,其户籍管理由落户公安派出所(分局)按城镇人口管理。 本文来自修水网 第七条 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免收有关收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