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渣津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原告经催缴后仍未缴纳诉讼费,该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刘某系外省人,当初立案时其诉讼材料系通过邮寄至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在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通过邮寄方式催促其缴纳诉讼费并多次电话告知其如逾期未缴纳,则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然而,刘某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