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大旱,为了引水灌田而争吵,男子因不满邻居怒骂将对方致伤。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华金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华金秋因引水灌田一事与被害人黄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准备回家,途经受害人家地场,又见黄某骂人,遂用手将被害人黄某推倒在地,致其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3年5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华金秋因引水灌田之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发生系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适应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