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民在信用社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一日发现存款不翼而飞,遂向公安局报案,追讨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该起借记卡纠纷案,判决由被告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原告存款4万元及利息96.27元,合计40096.27元。 法院查明,原告在被告修水信用社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该借记卡为无存折卡,卡中标有“银联”字样。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察查明原告在丰城信用社丰邑中央分社ATM机取款时,案外人在ATM机上安装了视频监控器和读卡器,后被他人取款4万元。原告发现卡被盗刷后,向刑侦大队报案。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丰城信用社认可其对ATM未建立定期巡检制度。被告丰城信用社在储户取款前及取款过程中虽进行了语音、温情、安全警示提示,但2012年10月1日晚案外人在丰城信用社丰邑中央分社ATM机安装了视频监控器和读卡器,被告丰城信用社未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被告建行洪都支行及建行鹰潭分行的ATM机是经过国家严格标准审核后使用的,符合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款项存入被告修水信用社,即与被告修水信用社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丰城信用社、建行洪都支行、建行鹰潭分行同属银联成员。当原告在该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即与支付的金融机构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被告丰城信用社应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丰城信用社没有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未建立定期巡检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对原告的存款被盗刷存在过错。原告对其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刷无过错,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丰城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修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