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修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来了两位特殊的“客人”,他们分别是申请人苏某和被执行人梁某所在基层组织的村支书。 苏某与梁某属同乡,同在温州务工,均从事装潢工作,梁某属包工头,苏某为梁某的雇请的工人。2011年10月,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苏某前往某工地工作,行驶途中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翻,造成苏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该案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梁某应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计704800元。判决生效后,梁某并未主动履行,无奈之下苏某向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龙湾区法院委托修水法院执行该案。 该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依法向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向其讲明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进行了全方位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执行干警曾多次找到梁某,要求其尽快履行,但梁某总是一句话,“赔偿数额太大,我没有履行能力,要拘留随你们”,该案陷入了执行僵局。 为了尽快将该案执行,维护百姓切身利益及司法权威,该院执行干警再次前往苏某、梁某家中了解双方的意见,同时向双方所在基层组织的村支书了解情况。当两位村支书告诉承办法官苏某和梁某在赔偿数额上的异议不大,只是梁某希望苏某能够多给梁某一点还款期限时,承办法官看到了该案和解执行的希望。 修水网 当日,承办法官邀请两位村支书到该院协助执行该案。 一大早,苏某、梁某及其各自亲属和两位村支书共计十余人就已坐到该院执行局办公室。刚开始,由于双方情绪激动,气氛显得有些紧张。承办法官和两位村支书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各自亲属的意见,希望找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及解决该案的切入点。听完双方的激烈争辩后,承办法官和两位村支书对双方的争论焦点进行了总结:苏某要求梁某赔偿210000元,余款苏某自愿放弃,履行期限为两年;梁某希望赔偿数额再少一点;履行期限再延长一点。承办法官及村支书适时利用感情调解法、辩法析理调解法、案例引导法、把握时机调解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节,随着调解工作的深入,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趋于平和。此时,两位村支书又对苏某、梁某从邻里感情、实际情况等方面交叉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最终,在承办法官和两位村支书及双方当事人亲属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梁某赔偿苏某200000元,余款苏某自愿放弃;履行期限为三年,2013年12月1日前给付80000元,2014年12月1日前给付60000元,2015年12月1日前给付60000元。当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完字后,在场人的脸上都露出了满意的微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