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寺庙拜佛嫌麻烦,修水男子李某索性将佛像抱走,并带回家自己供奉,最终因盗窃获刑。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9日,记者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4月13日,李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去往辖区农村收家用旧料,返家途中经过一村庄庙宇时,发现庙中的一尊木制佛像十分漂亮,便将该佛像抱到自己的三轮车上,带回了家,并将佛像放在其母亲睡房中的橱柜上供奉起来。2017年5月8日,李某某被修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盗走的木制佛像价值3000元。案发后,李某某向该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佛像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