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在明确告知其不属民事诉讼范围后,原告及代理人仍坚持起诉,该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6年10月24日,某政府颁发林权证给原告,其上载明在某村组一处的26.4亩林地所有权系某村组,林地使用权人及林木所有权人系原告,林地使用至2055年12月28日止。2014年下半年,修水县赣湘界高速公路建设启动,经测量及勘察,原告在某村组处所使用的部分林地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经协商,镇政府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原告按约定交付了林地后,镇政府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所需的费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镇政府与原告之间的征收土地行为及镇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九江法院网 周亚敏、邓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