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犯罪分子,作为公民我们应积极同其做斗争,但现实中有人不仅不勇于揭发,反而包屁犯罪,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包庇罪犯的案件,被告人尹某某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查明,2014年11月25日,黄某某、凌某某在修水实施盗窃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而逃到山上,凌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尹某某,告知其二人因偷狗被追捕困在了山上,要求被告人尹某某开车来接应。被告人尹某某即开三轮车到修水,接到二人后带着二人逃往平江,途中被公安机关拦获。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中,被告人尹某某向公安机关作假证称凌某某是同他一起来接黄某某的,没有参与盗窃,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犯罪随即被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仍帮助其逃匿并作假证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尹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九江法院网 余兰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