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7根乌木,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而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宣布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因为不满这个结果,吴高亮一纸诉状将彭州国资委告上法庭。彭州乌木案经过公开审理以及媒体的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地关注,社会各界围绕着乌木的归属权展开了激烈地讨论。 就在彭州乌木事件尚未淡出公众视线时,江西修水县也发生了同样的事,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 今年39岁的梁财,是修水县西港镇东山村一位的农民。今年6月份,梁财发现河滩上有一小段20厘米长的枝丫露出,经过几个月的反复勘查,梁财感觉河里很可能埋藏着一根很大的树木,9月2号,梁财带着家人开着一台挖掘机和一辆推土机来到河滩开始挖掘。 江西修水村民梁财称,一挖,那个前面就越挖越大,我就打电话给我那个妹夫,我说你过来看一下,我说这个树根,人家说那个东西能卖钱,我说不管怎么样我要把它挖出来,是吧。 本文来自修水网 令梁财没想到的是,这根木头越挖越长,且越挖越深,直到9月3日傍晚6点左右,经过两天一夜的连续艰苦作战,巨大的树木终于全部显露出水面。 梁财称,我这个能够一下子挖到个宝,钱多了,那肯定高兴,人都是一样的是吧。 天降“横财”,不仅令梁财喜出望外,就连附近的老百姓也纷纷赶来,希望分到一杯羹。 梁财还说,桥上那是几百人啊,到处都是啊,拿那个到啊,拿那个柴刀啊,我也拿一点回家,你也拿一点回家。 村民说,不知道有没有用呢,还搞不清楚。 记者:那不知道有没有用那你弄这个干嘛啊? 村民:看到他们皮都搞回去,我也搞回去看一看有没有用啊。 村民:我都在剥,在树上剥的。 记者:树上剥的是吧,你觉得剥这个有用嘛。 村民:不知道有没有用,有一个人捡到个这么大的,这么长的(木头)卖了3千6(百块钱)。 为了对挖掘起来的古树进行保护,当地林业部门把古树从河道运到了一家企业的厂房里,并且派专人进行看护。据当地林业部门专家考证,该树长24米,直径1.5米,树龄在700年到800年。 xiushui.Net 修水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袁健根称,根据我个人估计,它已经生长了七到八百年的时间,它在水下根据河床的加高以及河面加宽等综合因素推算,这棵树埋藏了也埋藏了五百年以上的时间。 经过江西省野生动植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已经明确该木材为秋枫,不过,对于这棵古树树龄以及价值等,还没有最终的结果,尽管结果还没有出来,当地政府已经通知梁财,这根树木应该归国家所有,这让梁财和他的亲属们难以接受。 梁财说,是我自己挖到的东西,如果是捡到一个石头,我回家了,就是打个比方,捡到这个石头是不是,能够卖到2百万,3百万,我卖掉了,我会归回来(吗),现在这个东西大了,你国家就过来要了。 梁财的亲戚称,如果是一棵没有用的树,像我挖起来做柴火烧也可以,但是现在政府说如果是值钱的就是国家的,所以我们就有一点点想不通。 梁财说,为了挖出这根树木,他也是下了血本,不仅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还把家里的亲朋好友都召集来了。现在我的钱算起来是9万多,就是我铲车、挖机、吊机,人工我就估计在上面,算起来就是9万多块钱 修水县林业局副局长张林森称,出土的东西包括这个矿山资源资源都是属于国有,它本身这个树就是在这个河道里,河道,这个滩涂这个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如果这个古树鉴定以后是比较珍贵的,按照有关规定还要给他一定的奖励,这个我们也做了承诺。 HULING 乌木归属权争议不断法律还需更完善 这根天价乌木到底应该归谁?还没有最终的定论,那么对于这根天价乌木,村民和律师又有怎样的说法?继续来看记者的调查。 附近村民称,应该可以归那个私人家,是不是啊,因为是这个地方的嘛,这个东西可以归这个地方的人嘛。 另一村民说,这个是归国家的嘛,你说是不是? 记者:为什么归国家呢? 村民:因为这个是国家古老的东西吧,是不是,应该我们把它保护起来。 魏盛礼是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他看来,根据现有的法律来看,如果乌木要归国家所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称,一种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为国家所有,这是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是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 在魏盛礼看来村民梁财发现的疑似乌木,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物品应该归发现者梁财所有。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称,从《矿产资源法》现有的规定来看,没有将乌木列入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所以,它也不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从这个角度,应该说谁发现谁占有,归谁所有采用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内容来自xiushui.Net 在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看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梁财所发现的疑似乌木并不属于天然孳息,而应属于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而既然是隐藏物,那么,就应该归国家所有。 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称,就本案来讲,这个乌木就是一种隐藏物,那么这个隐藏物,它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它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 刘锡秋,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他看来,现有的法律里面,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没有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法律的模糊性也就导致了归属权纠纷的产生,从现有的法律情况以及乌木的特性来看,他更倾向乌木归国家所有。在采访中许多专家都呼吁,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希望国家相关部门明确此类问题的法律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