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吵着闹着要跟左秀离婚,左秀在他反复逼迫之下,也认为与其没了夫妻感情。两人于2012年6月,在修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而沈丽和刘伟也随之协议离婚了。这样一来,吴宏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与沈丽睡觉了,而刘伟是不是也顺理成章地可以跟左秀睡觉了呢?不,这时候林某横刀夺爱,将左秀抢走了。 有一天,吴宏在回家路上,看见左秀在林某家吃饭,他察觉到了有什么不对劲。接下来一个月,左秀有多次晚上未归,到了7月他已见不到左秀的人了。听村里人说,左秀已经和林某领了结婚证。 对吴宏来说,这不仅是前妻再婚那么简单,也意味着他和刘伟间荒唐的换妻计划彻底泡汤了。所以,才有了报复打人一事。 审判 2013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宏为泄私愤伙同被告人刘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 庭审中,被告人吴宏、刘伟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某与左秀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吴宏与左秀离婚,林某在本案发生上亦有过错。而法庭认为,吴宏与左秀离婚是出于双方自愿或其他原因,与林某无直接关系,林某对吴、左在离婚一事上并无过错。 HULING 法庭认为,吴宏由于换妻不成,迁怒于林某,主动起意报复,积极实施伤害行为,案发后砸掉林某手机,以致林某无法取得及时救治而死亡,是本案主犯。刘伟受邀参与伤害林某,但未实施伤害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还屡次劝告吴宏不要闹出人命,遂认定其为从犯。 鉴于本案起因、两人均投案自首等情节,法庭认定对吴宏可从轻处罚,对刘伟可减轻处罚。故依法认定吴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另吴宏、刘伟共同赔偿林某家属各项损失1.7万元。 ■法理解析 1.本案定性问题:本案为什么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而人民法院却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没有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呢?因为,刑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必须遵循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中,虽然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但从二人主观上看,并没有将被害人杀死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因此,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两被告定罪,完全符合刑法规定。 2.本案主从犯的确定:刑法规定,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吴宏在本案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应当定位本案主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刘伟虽然参与了伤害,但没有伤害行为,应当定位本案从犯。 修水网 3.本案的量刑问题:刑法规定,有自首情节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结合本案来看,两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给他们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吴宏是主犯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而刘伟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故此,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