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烟草专卖相关证件,擅自从他人处收购香烟,一举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平至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平至轩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严某、王某等人处收购香烟2136条,价值94095元。次日上午,被告人平至轩驾驶装载香烟的昌河车往湖南销售,途经本县余段乡上源村路段,见公安人员检查,平至轩遂弃车逃离。3月21日,被告人平至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平至轩未经许可,擅自收购香烟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