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屋价格一路攀升,房价不仅成为热议的社会话题,也引发了一系列诉讼案件。近日,家住修水县义宁镇的刘先生就遇到了卖房人反悔的窘事。 2010年11月2日,经人介绍,被告梁振自愿将拆迁安置的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刘华,议定价款为17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余款7万元定于2011年7月前付清,并交付房屋,双方于2010年11月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原告也按约定付了订金10万元,以后陆续支付了6万元。由于至今被告拒不交付房屋,于是刘华一纸诉状,将梁振夫妻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良塘安置小区房屋给原告或返还原告的购房款16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梁振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出卖给原告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按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准出卖的,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但不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陈秀辩称,该房屋买卖合同系被告梁振与原告所签订的,被告梁振和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通知本人,事后也没有告诉本人,所以该合同无效。本人不同意出卖该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梁振未经被告陈秀同意,擅自将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事后被告陈秀对该行为不予追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依法属无效行为,原告与被告梁振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据此法院依法确认刘华与梁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原告未实际占有房屋,亦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原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梁振应当返还因该行为所取得财产。本合同虽然无效,但并不是所有条款无效,对于不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应依双方的约定执行,因此,被告梁振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案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