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荒诞的离婚案件,原告胡某因丈夫苏某受伤获赔的伤残赔偿金管理问题而与丈夫及丈夫家人产生矛盾,故而起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苏某离婚,该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及参照双方感情的经过依法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卢某于2005年12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订婚,2007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日生育一女儿。2009年3月份(古历)被告受伤,之后,被告获赔40万元(已付27万元),2012年4月由于伤残赔偿金的管理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生育了一女儿,应认定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受伤后获赔的伤残赔偿金的问题双方发生矛盾,但这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该院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互敬互谅,共建美好家庭。据此,该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