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修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打电话告知申请人梁某,该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修水县某公司在该县三都信用社的80000元存款划拨至法院,梁某感动地说道,“没想到法院的执行效率会如此高,感谢你们!” 2012年10月,梁某在修水县某公司做工时受伤,事后该案经修水县人事劳动仲裁院裁定修水县某公司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总计80000元。仲裁裁定书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梁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旧没有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行动。后承办法官经多方打听得知该公司在三都信用社有一笔存款,承办法官遂立即前往三都信用社,依法划拨该公司在此信用社的存款80000元至法院专用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