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转移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57150元,后续利息从2010年7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15‰计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叶某通过原告陈某的父母与原告相识。2002年2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叶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6万元。2009年4月8日归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2010年7月7日原告和被告王某按月利率15‰结算利息57150元,本息合计87150元,同时王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3万元,月利率15‰,截止2010年7月7日结欠利息571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转移,即被告叶某的债务转移给被告王某。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