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经被告哥哥介绍,原、被告相识并恋爱,2003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先后生育两个女儿。后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于2009年3月协议离婚,2010年2月经再三考虑,原、被告在修水县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2012年10月17日,原告以被告品行不端,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诉请离婚。庭审中,被告也指责原告与其他女人有染。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在2009年协议离婚后,于2010年又复婚,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仅因相互怀疑对方有外遇而发生争吵是不理智的,双方应以家庭利益为重,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