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午,修水县人民法院黄港法庭调解并执行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本案被告张某将其耕种的3.1亩责任田和受让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肖某、陈某,两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27000元,此后有关责任田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履行,被告不得干涉。 张某和肖某系同村人。2001年1月,张某与肖某的儿子签订了《出售房屋契约》,约定肖某将其所有的位于上奉镇洞口村李家陇组的房子作价8200元出售给张某,同时肖某所在的户承包的3.1亩责任田随房定主。之后,张某按照契约的约定向肖某支付了8200元房款,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上述3.1亩责任田,在1984年和1999年的两次承包中,承包户成员均包括肖某。至今,村委会并未对该3.1亩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作出调整。但是,自2001年以后,该3.1亩责任田由张某耕种和受益,对农户承包田的粮食直补也由张某所得。现肖某的儿媳陈某由外地迁至该村,肖某和陈某均要求张某返还该3.1亩责任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涉及到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本案在巡回庭审的当天,有上百位村民参加了旁听。承办法官认识到正确处理该起纠纷的重要性,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耐心地组织调解。起初,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较大,被告认为原告已将该3.1亩责任田转让给了被告,而原告却认为并不是转让,而是转包,即由被告代为耕种。后来,经过承办法官与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被告张某愿意返还3.1亩责任田和受让的房屋,但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文来自修水网 “我们都是同村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完全没有必要因此而闹出矛盾,这样处理我们的纠纷就很好,我们都很满意,谢谢法官!”,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结案时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