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合理报酬理所应当,然而仍有黑心包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逃匿的现象发生——追讨欠薪保障民工合法权益 今年1月6日,我县民工陈绪明、陈荣飞等来到县劳动监察局投诉,他们在县城某工地做事,到过年临近发工资时,包工头施某却携带陈绪明、陈荣飞等25名民工的工资85万元逃匿了。 陈绪明、陈荣飞等25人从2011年9月初开始,就与该工地承包者施某达成协议,建设房屋主体工程。起初两个月,施某都及时给付了工资,可是到了2011年12月份发第3个月工资的时候,民工们却找不到了施某。接到举报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立即对此展开调查。经调查得知,欠薪逃匿的包工头施某是浙江人,他于2011年5月底从浙江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6栋房屋建设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合同。施某承包工程后,又委托陈绪明等人负责建设。每月到发工资时,施某就会一次性从项目承建单位浙江晟元集团有限公司领取所有农民工的工资,再分发给民工。而2011年12月4日,当施某在公司代领了11月份农民工工资款85万元后携款逃匿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负责人首先联系承建公司,要求配合调查,监察股立案处理,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承建单位先垫付民工工资。1月13日,承建公司与陈绪明等民工达成协议,按总工程款的80%结算,其余部分于2012年3月底结清。 修水网 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施某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部门已立案侦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副股长林友根说,劳动部、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工资要按月支付,特别是建筑行业这一块,工资要发到农民工手上,不能发给包工头。如果因为工资结算、社保纠纷或者是劳动关系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还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妇联、工会寻求帮助。 今年9月3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成立了县清欠办,由县综治办、法院、总工会、公安局、纪委、城乡建设局、工业园管委会、南城新区管委会、人保局为成员单位,专门受理和办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本文来自修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