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工程承包方的王某,却以承包方名义从发包方那里领取工程款,在真正的承包方胡某来领取工程款时,发包方才真正理清王某与胡某的关系。于是发包方在同王某就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工程款。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令被告人王某退还工程款给原告修水县茶叶科学研究所工程款67374.51元,并承担本案742元的案件受理费。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6日,原告与胡某签订了《茶叶生态科技园桂香苑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胡某承包桂香苑土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凭工程验收结算单和税务发票付款。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该工程款为77374.51元。2007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原告处领取了工程款67374.51元。 另查明,承包方胡某曾起诉本案中的原告,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判决,由原告修水县茶科所向胡某支付工程款77374.51元。同时,该判决还认为,被告无合法依据在原告处领取工程款,原告对已支付给王某的工程款67374.51元有追偿的权利。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称,该工程的所有投资是其一人垫付,他曾和胡某签了合同,只是该合同被胡某骗走。因此,他亦为该工程的承包方,所以该工程款应由其领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HULING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合法依据在原告修水县茶叶科学研究所处领取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