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借我丈夫102000元,只归还150元,如今我丈夫都不在人世了,这钱还不给我,我的生活很苦啊!”这是原告胡某在庭审中一段话。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一审判令被告涂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偿还借款102000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将处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1170元案件受理费。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6日,被告涂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已故丈夫黄某借款102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月利率为15‰,还款期限为1998年春节还2万元,1998年6月底还5万元,1998年底全部还清。2002年5月16日,被告偿还了100元。2009年1月13日,被告还款50元并书面承诺待其办理退休之年做还款安排。被告于2011年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02000元借款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丈夫黄某与被告涂某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涂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现黄某去世,作为债权人的配偶胡某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自修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