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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遭遇“黑户”困境

来源:修水报|http://www.xiushui.net 作者:wolong 人气: 发布时间:2009-08-20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孩子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县近千例事实收养中,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却寥寥无几,给家庭和孩子带来诸多困扰———事实收养遭遇“黑户”困境 
 
    “黑户”孩子:面临缺失合法权益
    近日,在广东打工的溪口镇溪口村一组村民徐光绪赶回家,为养女徐小霞办理收养手续,连日来,他在村委会、镇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之间奔波,忙得焦头烂额。
    1998年3月14日晚,正打算休息的徐光绪隐约听到婴儿的哭声。他打开门一看,只见自家门前摆了个篮子,从里面传来婴儿的哭声,俯身一看,是个女婴,脸都哭红了。“有人把孩子扔这了。”徐光绪连忙顺着小路追赶,可茫茫黑夜哪里还有人影。徐光绪把孩子抱回了家,篮子里只有一张写着孩子出生日期的纸条和300元钱。此后,徐光绪成了孩子的父亲,还给她起了个名字———“小霞”。
    小霞4岁时,徐光绪到广东打工。小霞从此便寄养在大伯父家中,虽然没有户口,但学校仍破例接收了她。转眼小霞小学毕业了,要读初中了,可一打听,才知没有户口不能上学。收养小霞十余年仍未上户口,前不久,徐光绪专门请假回乡补办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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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律不允许任何人随便收养弃婴,没有按《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私自收养的行为,统称为“事实收养”。目前,我县有近千例事实收养关系,有近千名“黑”孩子。1999年至2008年的10年间,县民政局只办理了53例收养登记,而未办理收养登记的“黑”孩子,将面临着落户、入学、医疗、工作、婚姻、继承等合法权益的缺失。

    事实收养: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弃婴产生的原因诸多。近年来,社会上非法同居现象不断增多,因没有稳定的家庭关系,一旦怀上孩子要么流产,要么遗弃;受传统观念影响,有些家庭生个男孩的想法仍根深蒂固,若生女孩,就将其遗弃;一些父母把有残疾的孩子当成“累赘”,推向社会等等。但政府相关部门在对孕妇产前管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户籍登记、婴儿出生后抚养跟踪等方面存在的管理脱节,是弃婴产生的重要原因。
    事实收养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群众对《收养法》认识不足。同时,有些家庭对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律程序不熟悉,也导致一些本来符合收养规定的家庭,因为没有及时登记而造就了收养“黑户”。据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前不久,义宁镇一户家庭前来咨询补办收养登记事宜,此时,孩子都快二十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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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省民政厅、公安厅、计生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2009年,我省又转发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整治事实收养关系,促进合法收养。

    为了明天:及时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收养法》规定,任何人无权处置弃婴,发现弃婴应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送往社会福利院,并登记60天公告。如果找不到其父母,则由民政部门处理,送交福利院抚养。如果个人想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再向省收养中心汇报,由省收养中心统筹安排,统一到福利机构收养。收养人与社会福利机构签订收养协议,然后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此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收养本着自愿原则,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能力,同时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抚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被收养者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但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者,不受不满14周岁和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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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省正在对事实收养关系进行集中清理,对符合《收养法》条件未办理登记的,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条件的收养家庭,也可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养家庭,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责任编辑:wo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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