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以请吃的方式,将在歌厅服务的小女孩骗出来,然后对其实施强*。日前,修水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强*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叶军(化名)有期徒刑3年。 家住修水县黄沙镇石咀村的叶军,是一位尚未满18周岁的少年。2008年11月16日晚,叶军和徐某、张某等人在修水县城南“奥斯卡”歌厅为朋友庆祝生日。叶军伙同徐某、张某、“涛伢”等人以请吃夜宵为名,将在该歌厅服务的四川籍尚未满14岁的女孩黄萍(化名)邀出来。当晚,叶军及张某等人又把黄萍带至修水县城南“车站小宾馆”住宿,叶军就在该宾馆内将黄萍*淫。随后,叶军等人又将黄萍带至武宁县城,欲让黄萍到按摩店卖淫,遭到黄萍拒绝后,仍将黄萍控制。2008年11月21日下午,黄萍趁机逃脱并报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军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罪。鉴于被告人叶军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也未满18周岁,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