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修水县法院宣判一起因争生活用水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卢军(化名)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汉(化名)的经济损失4.8万余元。 卢军是修水县布甲乡洞上村9组农民。2008年11月30日11时许,卢军因自家生活用水被堵,与同村村民卢汉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卢军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朝卢汉的腰部打去,当场致卢汉的脾脏破裂。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卢军打电话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军因自家用水被堵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用锄头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卢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军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汉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