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出台《关于在全县干部职工中开展违法生育行为清查处理活动的通知》,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干部职工违法生育行为专项清查。 此次清查处理对象包括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清查范围为1995年9月1日以来,重点是2002年9月1日以后的违法生育(包括非法收养)情况。 清查采取自下而上、本人申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清查与处理相结合,要求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须在4月30日前向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清查处理领导小组主动申报,凡在申报时弄虚作假或逾期隐瞒不报及继续违法怀孕超生的,一律按政策规定从严处理。 按规定,对主动申报或举报查实的,按违法超生年份社会抚养费标准的110%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凡在4月30日前,主动申报违法超生一胎的,视情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开除党籍处分。凡违法超生二胎以上(含二胎)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当事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给所在单位或系统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