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出台了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户口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年满18周岁并办理“农转非”后,遵照本人自愿的原则,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金参照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标准缴纳,既以全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60%为基数,提取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失地农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对初次参保的失地农民,根据各自年龄大小分别向前延伸补缴不同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由失地农民个人负担60%,县政府在土地收益金中补贴40%,参保对象从18周岁开始分4个不同的年龄段进行补缴,除掉第一年龄段,即在2006年6月底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其余年龄段的参保失地农民按规定补缴不同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至法定退休年龄,将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