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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指使他人殴打“仇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沈林

  男子为泄私愤,邀聚他人报仇,不料指使错误,致无辜人重伤甲级。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认定被告人舒爱(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被告人舒爱串邀樊某(已判刑)在两天后去打一个人,樊某当即应允。7月3日下午,被告人舒爱打电话给樊某,告诉要打的人就在修水县宁红大市场。樊某遂邀集丁某、龚某(均已判刑)携带三根铁水管来到修水县城南宁红大市场与被告人舒爱会面。被告人舒爱指着一童装店门口的袁画佐(被害人化名)说:“就是那个穿红色衣服的人”,随即离开。于是樊某、丁某、龚某即手持铁水管冲上前朝袁画佐一阵乱打,随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舒爱等人才发现所打对象错误。经司法鉴定,袁画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舒爱于2011年10月30日到修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及庭审过程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爱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舒爱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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