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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未尽抚养义务 依法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朱金鑫

   2月25日上午,修水县人民法院渣津法庭赴其辖区水源乡将躲避执行的朱某(男)拘传到庭,下午朱某朋友将25000元送交法庭,朱某就余款部分亦与申请人邹某达成和解。至此该起因变更抚养权讨要抚养费的纠纷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2007年5月,因子女抚养纠纷,朱某将邹某诉至法庭,后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即婚生女由朱某抚养,婚生子由邹某抚养,互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朱某并未将婚生女自邹某处接走。2012年5月,因朱某不遵守协议,对婚生女不尽抚养义务,邹某遂将朱某诉至法庭,请求将婚生女变更为由邹某抚养,由朱某支付抚养费。经法庭调解无果,遂判决变更婚生女由邹某抚养,由朱某支付抚养费32545.87元。判决生效后,朱某分文未付,外出打工,变更联系方式,消极躲避执行。法庭多次至其家向其父母兄弟解释判决,敦促朱某履行义务但未见成效。针对朱某躲避执行的情形,法庭为此先后组织了三次突击执行,但因朱某未回家过年而未果。25日法庭得到消息朱某昨日在家过元宵,遂立即组织力量赶往朱某家中将其拘传到庭。慑于法律的威严和法庭的强力,朱某最终履行了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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