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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一起无照从事纯净水生产和销售案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万强 黄和明

  近期,根据网上投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明月湾纯净水厂进行检查。现场查明,当事人禹某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于2012年7月30日,投资人民币25万元购买了生产设备,擅自在修水县城南设立“修水县某纯净水厂”,从事纯净水生产,以2元/桶(每桶净含量18L)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止共销售纯净水1615桶,销售货款总计3230元。

  根据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了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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