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十二五”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1.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限额分类管理
(1)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五种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2)分项限额中,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3)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育的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杨树、泡桐等速生林,经营者提出采伐申请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审批。商品毛竹采伐取消限额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即申即批,满足生产需要。
(4)禁止山上天然阔叶树充当山下非林业用地的阔叶树或苗圃地内人工培育的阔叶树,办理放行手续,且不纳入限额管理的违法行为。
(5)采伐限额由以前的蓄积、出材双项控制改为按蓄积单项控制,各树种出材率平均按65%执行(杉木、松木、阔叶树分别参照70%、65%、60%)。
2. 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
(1)2011年起,木材生产计划原则控制在商品材利用计划80%比例以内备案下达。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集体木材生产计划预留10-15%的比例(国有单位不预留),用于征占用林地、林政处罚、自然灾害等。
(3)林业案件中查处的木材(不含外省过境材)需要放行的,凭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办理木材运输证。
3. 按分类排序合理分配采伐指标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林分蓄积、面积分别占全县的份额,将采伐蓄积指标(或出材),一次性分解下达至乡镇(场)以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以乡镇(村组)为单位,根据森林经营者的采伐申请,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以小班或宗地为单元),逐块实地核实后,按照分类排序的原则,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实行两榜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
(2)皆伐方式的主伐按林木林龄从大到小依次排序;抚育性质的采伐,依据造林年龄、间伐次数等从小(少)到大(多)依次排序。其他采伐(如低产林的皆伐改造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亩均蓄积、郁闭度等从小到大依次排序或统一安排。
(3)对省级认定的民营林场和达到一定规模并经批准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其采伐计划单独编制和下达。
4. 简化采伐审批环节
对于集体林,包括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森林,森林经营者可以向辖区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在采伐指标落实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并由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和采伐简易申报卡使用省林业厅统一规范的版本。
(1)《采伐简易申报卡》:适用于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M3以下的林木,抚育间伐胸径全为10厘米以下的林木,采伐零星林木、毛竹、农民自用材、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经济林,或造林清山柴。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适用于公益林采伐、国有林采伐、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 M3以上林木、以及抚育间伐胸径10厘米以上的林木。
5. 阔叶树的采伐审批
以提高森林质量、改变林相为目的的低产林改造、重点工程造林,以及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涉及的少量、或零星阔叶树,报市林业局核实后,单报省林业厅审批。申报采伐对象包括:
(1)人工阔叶树;
(2)遭自然灾害死亡的阔叶树;
(3)低产林改造时,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或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M3以下,且阔叶树所占比例在三成以下的阔叶树。
对小片皆伐(主伐)中的少量阔叶树原则上予以保留。
6.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
对不按规定申报疫木采伐指标的,将不予以批复,未经采伐审批擅自进行除治的,将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