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期,由于受其他地区发生程度不同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造成市场上部分相关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县所有医药经营门店(点)经营与“非典”防治有关的中药片剂、中成药、卫生材料等实行市场最高零售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等限价规定
1、根据中国中医研究院拟定的3个药方(见《修水报》2003年4月24日第二版),对每剂药价作出最高零售限价为:中研1号方5.00元/剂、中研2号方7.00元、剂、中研3号方8.00元/剂,3个药方具体内容如下:
中研1号方:连翘、桑叶、菊花、佩兰、柴胡、芦根、桔梗各10克、生黄芍、麦冬、甘草各5克。
中研2号方:生黄芪15克,炒白术、太子参、连翘、牛蒡子、柴胡、赤芍、玄参各10克,防风、甘草各5克。
中研3号方:蚤休、板蓝根、鱼腥草各15克,连翘、柴胡、赤芍、太子参、淡豆豉、佩兰各10克,僵蚕6克,牛蒡子、甘草各5克。
2、板蓝根颗粒(规格:10克x20包/袋)
①、湖北产:最高零售价为(国家定价)10元/袋。
②、江西产:最高零售价为(国家定价)11.80元/袋.
3、口罩(规格:14x17x12层):最高零售价为3.00元/只。
4、84消毒液(规格:500ml,南昌健宝):最高零售价为:5.00元/瓶.
二、对违反上述最高限价的经营者,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罚。除上述限价药品外,其他药品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得乱涨价或变相涨价。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电话:12358
特此通告
修水县物价局
2003年4月24日
对“非典”防治药品最高限介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
相关文章Rela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