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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第九条    年龄段参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县人民政府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条    县社会保险局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3-89),为各参保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如在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初次参保补缴金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和以后个人自费续保的养老保险费可退回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年龄段参保失地农民死亡后,如个人缴费部分未领完的,可将余额部分退回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参保失地农民如因故迁移的,个人帐户可随同转移;如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重新缴费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前后帐户储存额可累计计算。

 第五章    养老金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四条    年龄段参保失地农民养老金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

       ㈠只要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即可从参保次月起每月在县社会保险局领取237元的基本养老金。

      ㈡养老金待遇调整可按全县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资额50%计发。

      ㈢退休死亡可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共1600元。

      第十五条    年龄段参保失地农民养老金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

     ㈠计发条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县社会保险局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与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相同。

     ㈡计发办法:月基本养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㈢按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待遇。

     ㈣退休后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先在义宁镇南桥村试点,后在县城规划区内逐步推广。本办法规定之外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事项,按照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一次性补缴养老金计算的金额,只适应20066月底前参保的对象,20066月底后参保对象按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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