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晏亮
3月7日,握着转存55000元存折的卢某激动地对办案法官不停说道:“谢谢,实在太感谢了。我在南昌戒毒所戒毒期间担心无法及时领到案件执行款,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这笔钱。”
2009年11月4日,卢某(女)诉至法院要求与正在南昌戒毒所强制戒毒的卢某(男)离婚。溪口法庭向卢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开庭之日,办案法官驱车到南昌戒毒所开庭审理,庭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卢某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与债务负担款共计55000元。由于被告卢某当时还处于强制戒毒期间,所以其委托溪口法庭保管本案执行款。2009年12月23日,原告卢某将55000元交到溪口法庭,承办法官当即书面告知被告卢某。2011年2月底,溪口法庭法官得知被告卢某戒毒期满,及时电话告知其到溪口法庭领取案件款。2011年3月7日,卢某来到溪口法庭领到了55000元案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