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购房人在看房过程中,由于大人疏于监护和建房人未设护栏,致使一名三岁幼童不慎从六楼坠落导致身亡。日前,修水县法院一审判决建房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
胡某、雷某、帅某系建筑工,三人在修水宁红大市场对面自行组织修建了一栋八层高楼房,并将其中四楼的一套住房卖给了同居生活的钱某与黄某。2005年6月17日上午,黄某带其与钱某所生的三岁儿子上楼看新房。看房过程中,黄某未尽监护之责让其子在该尚未竣工的楼房内玩耍。半小时后,其子从六楼一未设任何防护措施的无烟灶台处坠下,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胡某、雷某、帅某就赔偿事宜曾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钱某与黄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5万余元。
法院认为,死者是未成年人,钱某、黄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其母亲黄某却未尽监护职责,擅自让其在尚未竣工的楼房玩耍达半小时之久,以致其坠楼身亡,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某、雷某、帅某自行组织修建楼房,对尚未竣工的楼房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他人死亡,违反了我国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