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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被罚1000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何位秀

  11月25日,县城管大队查处一起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给予当事人张某某1000元的经济处罚。

 

  据了解,张某某是溪口镇人,在县城宁红大市场开店做生意,前段时间在县城的汽车销售店买了一辆长城牌小汽车,今天早上刚开回家,邻居为表示祝贺,燃放了一桶烟花爆竹,谁知却触犯了相关法律。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县城管大队执法人员给予张某某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对燃放者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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