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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只为索财 法院判决返还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离异人士再次步入婚姻的殿堂,建立起幸福的家庭,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可偏偏有些人瞄准他们急于结婚的心理,以结婚为名大肆索取财物,致使婚姻再次触礁。近日,修水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

  范某原籍修水,2001年与前妻离婚后到深圳经商。2003年11月,经人介绍与同籍的张某相识,两人便以结婚为目的开始交往。2004年1月,张某提出想在春节后举行婚礼。应张某的要求,范某给其汇了1万元现金,并为其购买了一套价值1.08万元的钻石首饰;张某又多次以生活费和路费为名向范某索要金钱,范某均予以满足。此后,范某隐约感到张某并无结婚的诚意,于是向张某提出如果不结婚就要其将钱物退回的要求。张某见此,再次向范某要了5万元现金后,于2004年4月8日与范某登记结婚,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范某又按张某的要求,将自己在深圳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转入张某名下,还为张某及其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办理了深圳蓝印户口,张某也随带儿子前往深圳与范某共同生活。但两人共同生活后感情一般,张某要么沉迷赌博,要么上网玩乐,总是以种种借口躲避与范某同居,两人常为琐事争吵。2004年9月,张某突然带着儿子离开范某,并断绝了与范某的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范某在多次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向修水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与张某从相识到结婚时间短暂,两人又均属再婚且无较长时间相互了解,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张某仅与范某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即离开,并断绝了与范某的联系,说明张某并没有长期与范某生活下去的意愿;其以结婚为条件多次索要财物,是一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予返还。据此,法院作出准许离婚的一审判决,并判决张某返还范某人民币10万余元。

  (梁红、袁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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