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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土地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xiushui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㈠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公开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进入土地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的;
㈡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方式的;
㈢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一)(二)情形,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土地交易中,委托人未按约定交付给中标人或竞得人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在土地交易中,中标人或买受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地价款,或者通过虚假文件隐瞒事实中标或竞得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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