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周义生
3月5日,“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因王某是在他人串邀下参与盗窃单位财物,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主动投案自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缓刑三年。”在法官的宣判声中,才满18岁的王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200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某在袁某(已判刑)的串邀下窜至抱子石水电厂钢架棚仓库,撬窗入室,将存放在仓库内的锭子线棒6根(新4根、旧2根)盗走。尔后,袁某将盗来的锭子线棒卖给县城一收废品的人,获销赃款1320元,王某从中分得600元。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锭子线棒价值共计16000元。
2009年11月30日,王某到四都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周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