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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存爆炸物 戴某缓刑改实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生 文

      “本庭认为,戴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运输、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予以撤销。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3月5日,在法庭上听到审判结果时,戴某悔不当初。
      2008年11月23日,戴某(何市镇大理村村民)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毛坪烟花厂购买内筒6800余个,发射药一小袋运回修水,储存在宁州工业园某石材厂内,加工烟花爆竹出售牟利。同年12月10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对戴某非法加工烟花爆竹点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发射药以及内筒、成品烟花、卷筒机等物品。另查明,戴某曾于2008年3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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