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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公告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修水民政

城镇居民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力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的实施方案》(修发〔2018〕18号)和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精准识别工作的通知》(修城脱贫办字〔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镇贫困户申办程序和城镇低保重新申报、重新审批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城镇贫困户申请范围

       (一)城镇特困人员(A卡户)。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B卡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0元/人)且家庭财产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员。现有的城市低保对象必须重新申报,对逾期未主动申报的暂时停保。对按期来申报的由乡镇、社区重新上户核查,重点核查家庭户籍状况及人口结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对象全部清退。
       (三)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C卡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因失业、因无住房造成生活贫困的人员。

二、城市低保和城镇贫困户申请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64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和城镇贫困户。按照低保申报制申请程序,从严把握“一个不予受理”、“四个从严认定”、“七个不予认定”、“五步骤”的要求,按照入户、核对、评议、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个不予受理”是指: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件证明,以及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的,不予受理。

四个从严认定”是指: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属于村(居)委会基层干部本人或亲属的;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获得养老金(含商业养老保险)的;其他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予以从严把握。

“七个不予认定”是指: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2、拥有私家汽车、大型农用、经营性车辆(小型农用车辆除外)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在收费明显高于当地公办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的;
       4、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5、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6、为获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

三、申请人应向社区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和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及授权书(签字按手印);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6、婚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困难凭证(如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书、离婚证或判决书、病历证明等);
       8、县、乡、社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办流程

     以户为单位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入户调查→数据核对→民主评议(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名单公示)→报县审批(结果公示)

修水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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