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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wolong

    记者近日从县民政局获悉,国家再次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明年上半年一次性发放到位。
    据了解,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已联合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约15%,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6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820元,增幅67%。
    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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