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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屡屡失败 抗诉最终获赔

来源:佛山日报|http://www.xiushui.net 作者:wolong 人气: 发布时间:2008-08-15
    打“黑工”受伤工人因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法院再改判获赔十余万元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 实习生谢蓝蓝 通讯员程明水报道:没营业执照的单位,工人工作受伤要不要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偿?外来工吴小华就遭遇此问题,他索赔一波三折,法院终审判其败诉后,经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终获赔十余万元。 
  打“黑工”受伤索赔屡败诉

  2004年5月,江西修水人吴小华进入顺德大良某家具厂打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吴小华工作中不慎被电锯锯断左手,但未被认定为工伤。此时,该厂尚未领取营业执照。随后,吴小华向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定家具厂自雇佣吴小华至其受伤时,未领取执照,不具有用工资格,属非法用工单位,遂裁定该厂向吴一次性赔偿1万多元。家具厂不服仲裁,于2005年1月提起诉讼,将吴小华告上了法庭。

  因家具厂无照经营并雇佣吴小华工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厂经营者构成非法用工。但法院认为,家具厂于2004年8月6日领取营业执照,而吴小华受伤在此之前,即吴受伤时,家具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家具厂不需向吴小华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吴小华应另行起诉向家具厂成立前的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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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小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抗诉改判受伤工人终获赔

  终审败诉后,吴小华仍旧不服。他来到佛山市检察院,请求抗诉。去年4月,市检察院民行科经审查后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采纳并向省法院抗诉。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具厂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招工,从事经营活动,属非法用工单位。吴小华在此期间受伤,根据上述《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伤亡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直系家属给与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现有劳动法规已经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作期间的赔偿标准。家具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从合伙组织主体资格的延续性看,成为合法用工单位后的家具厂应当承继其非法用工期间的债权债务合理合法。从保护劳动者实际权益出发,要求家具厂进行赔偿也合理合法。目前,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家具厂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吴小华10余万元。
  

  说法     

  改判警示非法用工就应担责 内容来自xiushui.Net

  市检察院民行科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仍存在企业非法用工现象。企业非法用工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此类单位在招工用工过程中,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不会给职工购买相应保险、加之工作环境、保障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产生劳资纠纷不可避免。此案的改判警示非法用工单位,即使未取得合法用工资格,也要按照工伤赔偿法规承担工人伤亡的赔偿责任,即“跑得了和尚可能也跑不了庙”。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对处于弱势的受害工人来说,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平时注意保留工资存折、打卡记录等资料,若以后发生劳资纠纷,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资料将成为打官司的重要证据。此外,困难受害者还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wo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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