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以为喝醉了酒就是犯了罪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陈金保,近日被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金保系大桥镇人,平日无所事事,偏好喝酒。今年7月5日,陈金保在大桥镇给樊某帮工,得30元报酬。当晚,即到大桥镇一小杂货店买了一瓶国公酒和一包饼干,自斟自饮,待酒喝完时已是午夜过后。他摇摇晃晃地往家中走,当走到礼源村杨某家时,因时间太晚,小路看不太清楚,于是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杨某盖茅厕的柴草点燃,接着又走到陈某家的猪圈旁,将陈堆放在猪圈檐下的柴堆点燃,大火迅速蔓延,将陈某家的猪圈烧毁,并将一头猪及四只鸡烧死,且严重危及到周围居民的安全,大火经群众奋力扑救才得以扑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7元。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醉酒,行为失控才放的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