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喝醉了酒即使犯了罪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陈某,近日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某系修水县人,平日无所事事,偏性喝酒。今年7月5日,陈某帮工并获得30元报酬。当晚,陈即到本镇一小杂货店买了一瓶酒和一包饼干,自斟自饮,待酒喝完时已是午夜过后,之后摇摇晃晃地往家中走。当走到本村杨某家时,因时间太晚,小路看不太清楚,于是即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杨某盖茅厕柴草点燃,接着又走到陈某家的猪圈边,将陈堆放在猪圈檐下的柴堆点燃,大火迅速蔓延,将陈某家的猪圈烧毁,并将一头猪及四只鸡烧死,且严重危及到周围居民的安全,大火经群众奋力扑救才得以扑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7元。 该案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修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