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失火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王某拘役5个月,还赔偿了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元。 被告人王某系路口乡个体户。今年3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到义宁镇湘竹村七组竹埚山场进行采石的前期准备,将割好的茅草堆放在山脚下一坟墓前的凹形坑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茅草点燃,由于刮风、燃烧的茅草火苗迅速向旁边的山场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县林业局森林案件技术鉴定组鉴定结论:过火有林面积6.2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781.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经营山场的业主车某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18000元。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被告人王某积极组织人员救火,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犯罪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